Friday, December 15, 2006

《報稅快易通》節稅 多利用特別扣除額

除了列舉扣除額之外,綜所稅還有五項特別扣除額,包括薪資所得、財產交易損失、儲蓄投資、教育學費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,多多利用這些特別扣除額,也可達到節稅的功能。

一般納稅人最常用到的特別扣除額是薪資所得、教育學費及儲蓄投資等,其中,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七萬五千元,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,以實際所得扣除;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是每戶每年最多二萬五千元,納稅人申報扶養的「子女」,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(空大、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不適用),教育學費即可申報扣除。
台北市國稅局指出,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,應注意下列限制:一、只有納稅人申報扶養的「子女」教育學費才可以扣除,納稅人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,都不能列報扣除;二、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,應先減除補助或獎學金之後,再以餘額申報扣除,但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,屬於薪資所得,並非政府補助,申報時不須先減除;三、教育學費包括註冊時繳交的一切費用,如學費、雜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實習費及宿舍費等,申報時應檢附註冊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。

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是每戶每年二十七萬元,可申報範圍包括下列四項:一、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,但不包括免稅的郵局存簿儲金利息、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、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證券利息及私人借貸利息;二、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的利息。三、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(扣繳憑單代號是5A);四、八十七年底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「緩課記股票」,於轉讓、贈與、遺產分配、放棄適用緩課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(憑單格式代號是71M)。
不過,台北市國稅局強調,保險公司、票券公司、證券金融公司、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等,依規定不得收受存款,因此,納稅人如果取得上述公司的利息所得,如融券保證金的利息收入等,不能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。